300余家
会员企业
商会章程
云南省滇商总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滇商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Dian Entrepreneurs(缩写:GADE)。
第二条云南省滇商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滇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在滇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促进云南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云南投资环境、政策及项目信息,搭建招商服务平台,引导国内外滇商在滇投资,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建设;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滇商合理建议和意见,搭建沟通渠道,并协调落实维护滇商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团结联系滇商,建立国内外滇商、以滇商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联系网络和数据库,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滇商举办、积极参加云南省重大经济贸易及投资活动及会议;
(四)开展滇商文化研究,建立各类宣传平台,大力弘扬新时期滇商精神,提升滇商文化品牌;依法依规开展培训、论坛、联谊等活动,为滇商发展提供咨询、信息、技术、法律、经贸等服务;
(五)组织和协助会员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或会议,帮助会员企业开拓业务、拓展市场,推动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对接渠道和资源,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商业推广、促消费活动、生态文明、社区文化、社会公益等相关活动;
(七)广泛联络海内外各地云南商会和企业人士,为各云南商会及省内外企业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汇聚滇商力量,构建国际化、规模化、常态化的滇商交流平台,推动滇商整体崛起;
(八)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提供与本会宗旨及上述业务范围相符的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内从事工商、贸易、投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六)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组织;
(七)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2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四)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聘任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30万元/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10万元/年;
(三)理事、监事:1万元/年;
(四)会员:2000元/年。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25年1月15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