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健全云南省滇商总会(以下简称 “总会”)财务内控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防范资金、资产、税务、合同、关联交易等财务风险,保障总会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及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全部财务活动,包含预算、收入、支出、资金、资产、票据、会计档案、项目经费、对外合作、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及投资等。总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各专项工作组、分支机构及所有经办人员均遵照执行。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总会账务核算,严禁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非营利属性原则:总会资产及增值归总会所有,不得在会员间分配,资金仅限用于章程规定业务活动;
- 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会计与出纳岗位分离,审批、经办、保管、记账岗位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 集体决策、分级审批原则: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议,日常支出分级授权审批;
- 事前防控、事中监督、事后核查原则,建立全流程财务风险管控机制;
-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事会及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监督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总会财务工作决策主体: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大额资金支付、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重大赞助捐赠等事项;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对总会财务风险管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监事会(监事)财务监督职责
监事会为总会独立财务监督机构,监事不得由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兼任。
- 检查总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核查资金、资产真实性;
- 监督预算执行、费用报销、票据使用、关联交易、项目经费使用;
- 对财务违规行为、重大财务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暂停相关业务;
- 组织或提议开展专项财务核查;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监督财务审计;
- 受理会员提交的财务问题书面投诉,按程序核查并反馈结果;
-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重大财务事项提出质询,必要时向登记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第六条 秘书处及财务岗位职责
- 出纳:负责资金收付、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登记、银行回单收集;保管网银制单 U 盾;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账目登记;
- 会计:负责账务核算、凭证审核、报表编制、台账管理、会计档案归档;保管网银复核 U 盾;对不合规票据、无审批支出有权拒绝入账并上报;
- 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运营管理、常规支出审批,组织落实财务内控整改,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数据;
- 财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由监事监交,移交清册存档,未完成交接不得离岗。
第三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预算监督
- 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涵盖会费、赞助捐赠、活动收入、办公费、人员薪酬、项目经费等,经会长办公会初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 按月跟踪预算执行情况,超预算支出须履行专项报批,大额超支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 年度终了编制财务决算,对比预算开展差异分析,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公示。
第八条 收入监督
- 所有收入(会费、捐赠、赞助、服务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全额进入总会对公账户,全部入账核算,严禁现金坐收坐支、体外循环、隐匿收入;
- 会费、捐赠、赞助等业务做到合同、票据、银行流水三单匹配,票据专人领用核销;
- 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定期核对、跟踪催收,杜绝坏账风险。
第九条 支出审批与凭证审核监督
- 坚持先审批、后支付原则。报销须提供真实、合法原始票据、业务佐证材料及审批单据,白条、虚假发票不予受理;
- 分级审批(额度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发文确定):
- 小额日常开支:秘书长审批;
- 中等额度支出:会长、秘书长双签审批;
- 大额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对外资助、对外投资:理事会集体表决;
- 会计负责报销资料初审,核验业务真实性、票据合规性;出纳核验审批手续完整后办理付款;监事会可随机抽查会计凭证、合同、付款记录。
第十条 资产监督
- 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登记名称、规格、购置日期、金额、存放地点、保管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实物盘点,形成盘点报告报送监事会,做到账实相符;
- 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报废处置,须履行评估、理事会审议程序,处置收入全额入账;
- 低值易耗品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定期盘点。
第十一条 票据及会计档案监督
- 财政票据、发票专人保管,建立领用、核销登记台账;作废票据联次完整留存,严禁虚开、转借、代开票据;
-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合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分类归档,按法定保管年限留存;查阅、复制财务档案须履行登记审批,防止篡改、丢失、泄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监督
总会与理事、监事、负责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济往来,须事前向监事会报备,遵循公允定价原则;相关理事、负责人须回避表决;交易事项在财务资料中专项披露,严禁借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输送利益。
第四章 财务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资金风险防控
-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网银实行制单 U 盾、复核 U 盾双人分开保管,支付权限分离;
- 每月完成银行对账,由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 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定期盘点;严禁使用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总会资金;
- 大额资金支付前开展业务真实性核验,防范电信诈骗、资金挪用。
第十四条 税务合规风险防控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规范票据取得与开具;财务人员定期学习财税政策,必要时聘请外部财税顾问,防范错报、漏报、税务稽查风险。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风险防控
论坛、峰会、培训、专项服务等项目经费建立独立项目台账,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及时结算、经费复盘,核查经费真实性,禁止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审计风险防控
- 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报送理事会、监事会;
- 总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实施离任财务审计;
- 监事会可根据会员投诉、风险排查情况,提议开展专项内部核查或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风险识别、预警与处置
- 财务岗位按月开展风险排查,重点关注资金异动、应收款长期逾期、票据异常、预算严重偏离、资产账实不符等风险点;
- 发现财务风险第一时间上报秘书长、监事会;重大财务风险同步报送理事会;
- 建立财务风险台账,登记风险事项、处置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
第五章 财务信息公开与会员监督
-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以适当形式向会员公开,会员可按规定申请查询财务资料;
- 会员对财务收支存在异议,可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核查申请,监事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查意见;
- 主动接受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整提供财务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监事会视情节责令整改、内部通报、追偿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假报销,挪用、侵占总会资金资产;
- 违规出借资金、违规对外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 违规票据操作,泄露财务机密、损毁、隐匿会计档案;
- 拒绝、阻挠监事会、审计机构依法开展财务核查。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规财务业务;对坚持原则、抵制违规事项的人员予以保护。明知违规仍办理账务、支付手续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本制度由云南省滇商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财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云南省社会组织监管政策及总会运营需要修订,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
云南省滇商总会